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