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