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