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