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