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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