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