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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