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