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