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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