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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