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法律 发布:2017-09-01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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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