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