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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