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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