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