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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