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