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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