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