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