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