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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