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