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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