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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