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的货物、物品,应当根据该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缴纳进口关税;该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出境的,应当补足依法应缴纳的关税。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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