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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