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十一条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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