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