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