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