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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