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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