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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