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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