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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