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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