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