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