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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