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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