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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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一条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渔港报告,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