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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