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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