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