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