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