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