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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