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