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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