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